近日,北京海关所属丰台海关关员在货运渠道查获一批不合格进口隐形眼镜,共计720片,货值578.2美元。
现场关员对进口货物实施属地查检时,发现收货人无法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且该批隐形眼镜的内、外包装均无中文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该关依法要求收货人进行退运处理。
据了解,隐形眼镜也称角膜接触镜,是用以矫正视力或保护眼睛的镜片,属于风险较高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且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该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海关提醒,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仔细查看产品中文标签,同时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标签所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并进行核对,谨防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